盐城市图书馆:
上个月,我在贵馆借了本《交通事故索赔》一书。因超期归还,我收到一张两毛钱的《超期罚款》单,上面有“应罚款额”、“实罚款额”等事项。本人觉得,贵馆用“罚款”一词欠妥。
从法律角度看,罚款,只有行政机关或者是法律授权的机关才可以行使的权力。因为这一行为涉及到公民个人利益,所以一般不会由事业单位作出。当然,除非法律授权。贵馆只是一个事业单位,而非行政机关,更无法律授权,所以贵馆没有罚款权,向公民个人实施罚款属违法行为。
因为读者借书时和贵馆有约定,到期必还,不还的话就要收取一定费用。这个不属于行政机关的罚款权,这只是一般的民事违约行为。贵馆虽是公益性的事业单位,但和借书者之间的关系均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都是民法调整规范的对象。因此,贵馆向逾期还书者出具《超期罚款》单欠妥,建议将“罚款”一词替换成“违约金”较好。
本建议,供贵馆参考使用。
忠实读者:费青云
2016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