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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报告
浏览:854    日期:2010-07-16

编者按: 7月11日,中办国办印发《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要求县处级副职以上干部,每年1月31日前集中报告家庭财产、本人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外等事项,并明确规定瞒报谎报将受纪律处分。

先有新疆阿勒泰、浙江慈溪、湖南浏阳的探营,再有深圳、北京的先声夺人,无论是水浅的中小城市,还是水深的大城市,官员财产申报已经具备从“试水”到“过河”的条件。

对比1995年发布的《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和2006年发布的《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此次新规定,在申报内容上首次提及干部应申报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产情况以及有价证券、股票、基金等经济投资情况。在反腐专家、中央党校教授林看来,把官员的收入状况纳入报告范围,这是新规定最大的亮点。

中办国办出台这样的《规定》能否落到实处,收到实效?下一步,从报告到公示还有多远?国外是如何进行财产公示的?本刊就此推出《财产报告》专题,供各位领导决策参考。另外“国是论衡”、“名人档案”栏目的文章相信也能给您一些启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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