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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垂直改革
浏览:1172    日期:2016-11-01

编者按:2016年9月22日,中办、国办联合发布了《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这意味着一场涉及省以下环保机构的深层次改革正在拉开帷幕。

我国现行的环境管理体制主要是以块为主的地方环保管理体制,这种管事体制使一些地方重发展轻环保、干预环境监测监察执法,使环保责任难以落实,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现象大量存在。

环保部地方环保垂直管理工作小组办公室副主任吴舜泽将上述问题归结为,一是难以落实对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监督责任,二是难以解决地方保护主义对环境监测监察执法的干预,三是难以适应统筹解决跨区域跨流域环境问题的新要求,四是难以规范和加强地方环保机构队伍建设。

此次垂直改革的重点之一,是对市县两级环保机构管理机制进行调整,实行以省级环保厅(局)为主的双重管理。

根据《意见》,市级环保局局长、副局长将由省级环保厅(局)党组负责提名,党组书记、副书记、成员由省级环保厅(局)党组审批任免;同时,县级环保局将调整为市级环保局的派出分局,人财物及领导班子成员均由市级环保局直管。

“垂直改革”后,环境监察工作也将进一步强化。根据《意见》,市县两级环保部门的环境监察和监测职能都将上收,由省级环保部门统一行使督查职能,并统一负责全省(自治区、直辖市)区域内的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调查评价和考核工作。

目前,河北、上海、江苏、福建、山东、河南、湖北、广东、重庆、贵州、陕西、青海12个省市提出改革试点申请,并开展了改革实施方案起草等前期准备工作。

根据《意见》,试点工作由各省份主动申报,环保部、中央编办研究确定试点,试点省份改革实施方案须经环保部、中央编办备案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

根据计划,试点省份要在2017年6月底前完成试点工作,并形成自评估报告。在2018年6月底前完成省以下环境保护管理体制调整工作,确保“十三五”时期全面完成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任务,到2020年全国省以下环保部门按照新制度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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